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三政办〔202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推行“三统一”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原则。2024年1月1日起,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实行“三统一”制度;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市政府部门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县级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同步推进,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三统一”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抓紧制定措施,细化程序,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三统一”制度实行前已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制定或者修订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
二、具体要求
(一)统一登记
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首先由本机关办公机构或制定机关指定的机构认定所拟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认定有疑问或存在争议的,可征询审核机构意见。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办理,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各级、各部门办公机构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进行登记。
(二)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组成。发文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分别统一为“三政规〔2×××〕×号”“三政办规〔2×××〕×号”。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以“三XX(部门简称)规”作为登记编号,按照年度和发布顺序独立连续编排。如,三门峡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统一为“三司规〔2×××〕×号”。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进行编号。县级及以下政府和其部门参照进行编号。
(三)统一公布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的门户网站应当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集中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并实时更新废止、宣布失效等信息。
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包括起草单位提交材料、合法性审核意见书、集体审议记录、发文拟稿单、文件正式文本等材料)统一归档保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从源头防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漏报、错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不留死角的有效方式,也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措施,对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行“三统一”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机构、人员和责任。
(二)狠抓组织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程序,切实把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制定质量不高、管理不到位、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公布工作的满意度。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三统一”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司法局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发文登记簿等方式,加大对全市实施“三统一”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未按“三统一”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将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地方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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