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5〕27号)、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建房〔2025〕181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金〔2026〕10号)等文件精神,我中心提出的《关于调整部分贷款和提取政策的建议》已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贷款方面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
原政策:借款人首次贷款且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经三门峡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依法生育、抚育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4万元。
调整为:借款人首次贷款且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5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经三门峡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依法生育、抚育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6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二)3年内新入职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受账户余额和缴存系数的限制
新入职行政事业单位3年内的在编职工,提供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录用或聘用文件,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不受账户余额和缴存系数的限制,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借款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或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取方面
(一)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缴存人及其配偶须在电梯更新改造验收合格后5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扣除政府补贴等资金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办理提取时需提供:
(1)《不动产权证书》;
(2)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协议;
(3)电梯更新改造个人分摊部分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扣除政府补贴等补贴资金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4)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验收合格证明(或更新后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身份证;
(6)提取人银行储蓄卡(I类账户);
(7)缴存人配偶参与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等能表明关系的材料。
(二)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缴存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申请提取1次,每次最多提取12个月的物业费用,每户家庭最多可以提取两套房产物业费用,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缴纳的物业费总额。办理提取时需提供:
(1)房屋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物业费发票(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信息,一年内有效);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I类账户);
(5)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参与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等能表明关系的材料。
(三)优化购房提取年限计算规则
原政策: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同一套住房只能选择《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种类型材料办理提取,申请年限计算以首次提取时递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合同信息备案摘要》的备案日期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调整为: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同一套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两种类型材料均可办理,申请年限可按相应材料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合同信息备案摘要》的备案日期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重新计算。
以上政策调整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