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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0-20 16:51 来源: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我局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干部在构建良好舆论环境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积极传播正能量,确保我局和谐稳定,依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我局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主要规范使用网络平台制作、发布、传播有关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行为。使用手机短信等通信网络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账号备案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要严格区分职务身份和个人身份。

(一)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报所在党支部批准,由党支部汇总后,统一报局党总支备案,以真实身份及职务信息向有关网络平台认证注册,并纳入所在党总支的日常管理范围。

(二)以个人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不得标注单位名称及职务信息,并报党总支备案。

第三章网络行为规范

    第五条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禁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组织、参与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

(四)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及正面历史人物,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五)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六)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言论;

(七)散布美化西方民主政治、经济制度、腐朽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八)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九)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十)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信息。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进行拉票贿选、拉票助选活动;

(二)在选举和干部选拔过程中,散布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纪律规定的信息;

(三)违规散布组织、人事任免信息;

(四)散布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信息。

第七条 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

(二)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开网店、做微商等营利性活动;

(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党员、干部要严守保密法规,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泄露局机关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资料信息;

(三)未经局党组同意,擅自发布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改革举措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舆情信息等;

(四)发布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信息或影响学校形象及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信息;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党员、干部要尊重公民权利,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他人信息;

(二)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三)利用职权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通信自由和安全;

(四)其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条 党员、干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抵制和反对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及微博、APP移动客户端、论坛社区中的各类有害言论。积极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坚决与网上错误思潮作斗争。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要树立良好形象。使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与网民互动,要文明理性、用语规范、态度平和。要稳妥应对敏感话题,不发布、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四章组织监督

第十二条 局党总支要严格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和支持。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局党总支要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监管。如因教育、监管不力,发生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问责。

             中共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总支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