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 “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
“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2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三门峡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
“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一件事一次办”决策部署落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梳理发布三门峡市第一批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编制三门峡市“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基本要素和办事通用工作规程。稳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建设工作,上线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各县(市、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可结合实际进行拓展。
2025年年底前,按照省级统筹建设“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进度,在完成国家、省部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和服务领域,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再造办理流程。市、县两级牵头部门要会同联办部门,在组织开展单一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的基础上,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涉及的办理要素进行全面梳理,合理调整前置后置顺序,依法依规整合环节、精简材料、统一表单、优化流程、压减时限,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积极推行联动审批、联合评审(勘验、验收)等联办机制,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并行办理的事项外,企业和群众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涉及的全部或部分事项。
(二)编制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市、县两级牵头部门要会同联办部门,按照明确的完成时限和最小颗粒化原则,逐项编制“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明确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含流程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并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
(三)统一受理和出件方式。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设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窗受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延伸到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在政务服务网设置“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并向政务服务移动端、集成化自助服务终端等拓展,通过统一入口实现“一端受理”,便利企业和群众线上申办、自助申办。市、县两级牵头部门要会同联办部门组织制定“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手册,统一收件(受理)标准和审查要点。各有关部门要授权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受理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下综合受理窗口或线上专栏提交的申请。优化整合出件环节,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出证窗口采取窗口发放、快递送达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将办理结果和实体证照第一时间送达申请人。推行以电子化方式推送办理结果和证照,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端出件”。
(四)加强平台支撑和系统对接。充分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事项管理、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等公共支撑能力,升级完善市级政务服务平台能力,增加“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功能;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事项的业务办理系统改造、整合力度,加快实现与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系统的实质性对接,确保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市、县两级自建系统要主动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衔接,尽快实现全市系统内循环畅通。
(五)推进事项办理数据按需共享应用。市、县两级牵头部门要会同联办部门,按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业务流程,组织梳理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需求清单,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或核验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要根据需求清单,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数据共享供需对接、规范使用、争议处理、安全管理、技术支撑等制度流程,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依法依规有序共享。数据供给部门要及时响应数据共享需求,加强数据治理,不断提高共享数据质量和可用性、时效性。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关联整合办事材料信息和电子证照目录、数据资源目录,推行共享数据自动调用、个性信息自行填报、申请表单自动生成,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
(六)拓展“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在梳理完成第一批事项清单基础上,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以《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为基础,持续深入组织梳理并选择涉及面广、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研究提出更多企业和群众视角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拓展“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
(七)加强综合监管。针对“一件事一次办”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特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审管衔接,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做好“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数据支撑、数据共享、系统建设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推进本地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按照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做好基础清单事项的组织实施,因地制宜拓展“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主管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切实做好政策、业务、系统、数据等支撑保障。
(二)加强协同配合。针对清单中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市级牵头部门要会同联办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市、县两级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做好事项梳理、流程优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编制、系统对接、信息共享、联动审批、电子证照应用、业务培训等工作,会商解决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办部门要与同级牵头部门密切协作,主动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同步建立跨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确保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有力有效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引导办事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窗口(专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积极推进“好差评”工作,推动“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模式优化升级,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附件:1.三门峡市企业“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2.三门峡市个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3.三门峡市“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基本要素和办事通用工作规程
附件1
三门峡市企业“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一件事名称 | 牵头部门 | 涉及事项 | 联办部门 | 办理层级 | 备注 |
1 | *企业开办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登记注册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
发票领用 | 税务部门 | 县级 |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单位参保登记(医保)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2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
发票领用 | 税务部门 | 县级 | ||||
3 | *开饭店(餐饮店)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4 | #开食品小经营店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5 | #开酒吧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从事现场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行备案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从事歌舞娱乐,场地为自有场地) | 文化旅游部门 | 县级 | 兼营KTV的需办理 |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从事歌舞娱乐,场地为租赁场地) | 文化旅游部门 | 县级 | 兼营KTV的需办理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6 | #开宾馆(酒店)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从事现场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行备案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安部门 | 县级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级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办理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7 | #开超市(便利店)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从事现场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行备案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营业面积200平米以上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工作场所为单位自有产权) | 新闻出版部门 | 县级 |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工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 新闻出版部门 | 县级 | ||||
8 | #开洗浴中心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从事现场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行备案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取水许可 | 水利部门 | 市、县级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需办理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安部门 | 县级 | 有住宿的需办理 | |||
9 | #开健身中心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从事现场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行备案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体育部门 | 市、县级 | 经营游泳、潜水、攀岩、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项目的,需要办理 | |||
10 | #开书店 | 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工作场所为单位自有产权) | 新闻出版部门 | 县级 |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工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 新闻出版部门 | 县级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营业面积200平米以上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11 | #开印刷店(厂) | 新闻出版部门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工作场所为自有产权) | 新闻出版部门 | 市级 |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工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 新闻出版部门 | 市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级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办理 | |||
12 | #开洗车店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取水许可 | 水利部门 | 市、县级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需办理 | |||
13 | #开货运公司 (不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级 |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级 | ||||
14 | #开宠物医院 | 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县级 | |
兽药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县级 | ||||
执业兽医备案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级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办理 | |||
15 | #开种子经营店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县级 | |
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 |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林木种子(普通)生产经营) | 林业部门 | 市、县级 | ||||
16 | #开饲料加工厂 | 农业农村部门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 | |
含药饲料加工企业认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 | ||||
饲料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备案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级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办理 | |||
17 | #开畜禽养殖厂 | 农业农村部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县级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县级 | ||||
取水许可 | 水利部门 | 市、县级 |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需办理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级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办理 | |||
18 | #开水产养殖厂 | 农业农村部门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县级 |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县级 | 跨省域需办理 | |||
取水许可 | 水利部门 | 市、县级 |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需办理 |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县级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级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办理 | |||
19 | #开游戏娱乐厅 | 文化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从事游艺娱乐,场地为自有场地) | 文化旅游部门 | 县级 |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从事游艺娱乐,场地为租赁场地) | 文化旅游部门 | 县级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20 | 开月子中心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从事现场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行备案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21 | #开理发店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22 | #开美容会所(非医疗类)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23 | #开药店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 | |
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从事现场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行备案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 | ||||
24 | *员工录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用人单位就业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档案的接收和传递(流动人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职工参保登记(医保)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劳动用工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25 | *涉企不动产登记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市、县级 |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税务部门 | 市、县级 | ||||
26 | *企业简易注销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税务部门 | 县级 | |
注销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县级 | ||||
企业注销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 |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27 | 开烟酒店 | 烟草部门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部门 | 市、县级 | |
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从事现场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行备案 | |||
28 | 互联网上网场所开办 | 文化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旅游部门 | 县级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从事现场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行备案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办理该项许可的场所面积 | |||
29 | 医疗机构开办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不含港澳台、合资、合作机构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护士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不含市辖区)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医疗广告审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30 | 养老机构开办 | 民政部门 | 公益性养老机构备案 | 民政部门 | 市、县级 | |
经营性养老机构备案 | 民政部门 | 市、县级 | ||||
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从事现场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行备案 | |||
31 | 水电气暖讯联合报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低压居民新装 | 供电部门 | 市、县级 | |
低压非居民新装 | 供电部门 | 市、县级 | ||||
高压新装 | 供电部门 | 市、县级 | ||||
单位用水报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个人用水报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燃气用户报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供热用户报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通信报装 | 通信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注:1.带*的事项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统一部署的改革任务。
2.带#的事项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统一部署的改革任务。
3.企业准营类一件事申请人需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可根据实际办理需求,选择合并办理一件事下所有并联事项,也可单独申请某一事项进行办理。
附件2
三门峡市个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一件事名称 | 牵头部门 | 涉及事项 | 联办部门 | 办理层级 | 备注 | |
1 | *新生儿出生 | 卫生健康部门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内出生) | 公安部门 | 县级 |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非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参保)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一方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参保)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2 | #收养 | 民政部门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民政部门 | 县级 | ||
收养入户 | 公安部门 | 县级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3 | #幼儿入园 | 教育部门 | 户籍信息查询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
儿童预防接种查询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不动产查询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市、县级 | |||||
居住证信息查询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 | ||||
4 | #儿童入学 (小学、初中) | 教育部门 | 户籍信息查询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
儿童预防接种查询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不动产查询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市、县级 | |||||
居住证信息查询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 | ||||
5 | #变更民族成份(民族成份错报、误登的除外) | 民族事务部门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父母的民族成份)县级初审 | 民族事务部门 | 县级 | 因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需要变更的,直接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不纳入“一件事一次办”联办范围。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父母的民族成份)市级复审 | 民族事务部门 | 市级 | 因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需要变更的,直接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不纳入“一件事一次办”联办范围。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县级初审 | 民族事务部门 | 县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市级复审 | 民族事务部门 | 市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县级初审 | 民族事务部门 | 县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市级复审 | 民族事务部门 | 市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年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县级初审 | 民族事务部门 | 县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年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市级复审 | 民族事务部门 | 市级 | |||||
变更民族成份 | 公安部门 | 县级 | |||||
6 | #高校毕业生就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个人就业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7 | #自主创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个人就业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创业补贴申领(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县级 |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8 | *灵活就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个人就业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社会保险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县级 |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 税务部门 | 县级 |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9 | #高层次人才认定 | 组织人事部门 | 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核(创业) | 组织人事部门 | 市级 | ||
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核(聘用) | 组织人事部门 | 市级 | |||||
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核(海外高层次人才集中评审〔创业〕) | 组织人事部门 | 市级 | |||||
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核(海外高层次人才集中评审〔聘用〕) | 组织人事部门 | 市级 | |||||
奖励发放 | 财政部门 | 市、县级 | |||||
10 | #高校毕业生落户 | 公安部门 |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迁入 | 公安部门 | 县级 | ||
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 | 公安部门 | 县级 | 适用于户口迁移时自愿换领身份证的居民 | ||||
11 | *公民婚育 | 民政部门 |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 民政部门 | 县级 | ||
变更婚姻状况(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公安部门 | 县级 | |||||
户口迁移审批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
生育登记 | 卫生健康部门 | 乡级 | |||||
12 | *扶残助困 | 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联 | 县级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民政部门 | 县级 |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医保部门 | 县级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13 | *军人退役 |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退役报到 |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公安部门 | 县级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县级 | |||||
预备役登记 | 人民武装部门 | 市、县级 | |||||
社会保险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14 | #申请公租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民政部门 | 乡级 | |||||
特困人员认定 | 民政部门 | 乡级 | |||||
15 | #个人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市、县级 |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市、县级 |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市、县级 | |||||
16 | #新房缴契税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房屋套次查询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市、县级 | ||
不动产查询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市、县级 | |||||
契税申报 | 税务部门 | 县级 | |||||
打印契税完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县级 | |||||
17 |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暖联动过户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并行办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税务部门 | 市、县级 |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市、县级 | |||||
用电过户 | 供电部门 | 市、县级 | |||||
水表更名、过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燃气用户信息变更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供热用户信息变更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18 | #失业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失业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19 | *企业职工退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人员退休申请(已有社会化发放信息-正常退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企业人员退休申请(无社会化发放信息-正常退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企业人员退休申请(已有社会化发放信息-提前退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企业人员退休申请(无社会化发放信息-提前退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职工参保登记(在职转退休)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20 | *公民身后 | 民政部门 |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
出具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 | 县级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遗属待遇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公安部门 | 县级 | |||||
驾驶证注销登记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级 | |||||
21 | 出租车(网约车)从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门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级 |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级 |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级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新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级 | |||||
22 | 水电气暖联合报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低压居民新装 | 供电部门 | 市、县级 | ||
低压非居民新装 | 供电部门 | 市、县级 | |||||
高压新装 | 供电部门 | 市、县级 | |||||
单位用水报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个人用水报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燃气用户报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
供热用户报装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注:1.带*的事项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统一部署的改革任务。
2.带#的事项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统一部署的改革任务。
3.申请人可根据实际办理需求,选择合并办理一件事下所有并联事项,也可单独申请某一事项进行办理。
附件3
三门峡市“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
基本要素和办事通用工作规程
一、办事指南基本要素
“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分为完整版和简版。完整版办事指南应当置于政务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供企业和群众查阅、下载,并可支持手机APP、二维码等方式查阅。简版办事指南应印制纸质活页、宣传折页,按要求定位摆放在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索取。
完整版办事指南基本要素包括:“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名称及编码、联办事项及编码、牵头部门、联办部门、服务对象、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包含材料名称、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及格式要求、材料来源、受理标准、纸质材料份数及规格、容缺受理情况、书面承诺告知情况、针对申报材料的补充说明或情形说明等,下同)、中介服务、办理方式(包括受理方式、办理地址和时间,下同)、办理流程(含特别环节,下同)、办理结果(包括结果名称和样本)、承诺办结时限、收费情况(包含收费标准和依据)、领取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注明查询方式和途径,下同)、特殊注意事项(包含是否须预约办理;是否须本人亲自办理;是否须所涉所有当事人亲自到场;需要准备照片或现场拍照的,对当事人仪容的提醒等)、申请表(样本)及示范文本、承诺告知书(样本)及示范文本(适用于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事项办理流程图、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等。
简版办事指南基本要素包括:“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名称、联办事项、服务对象、行使层级、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结果名称、承诺办结时限、收费情况、领取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特殊注意事项、申请表(样本)及示范文本下载地址等。简版办事指南应当附载完整版办事指南二维码,供扫码查阅。
二、办事通用工作规程
(一)咨询辅导。申请人根据本人需求和意愿,可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咨询辅导区域和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智能问答模块提出业务咨询和申报辅导请求。若遇到疑难复杂问题,各级咨询辅导人员可联系业务办理部门进行直接解答辅导。
“一件事一次办”牵头部门应当组织联办部门梳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咨询辅导知识(以下简称咨询辅导知识),确定咨询辅导人员负责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申报辅导、材料预审或政策、流程咨询等服务。“一件事”办事场景较为单一、业务简单的,可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服务人员实施。咨询辅导人员服务时,应当根据申请人需求一次告知其办理“一件事”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或申报材料所需补充、完善的所有内容。
(二)收件。申请人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专栏等申报端口提交申请。
1.线下提交。“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按照业务手册确定的全省统一的申请材料清单和审查要点,通过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获取可免提交的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现场收取、核验其他纸质材料原件,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补正的,指导申请人当场补齐补正;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收件并出具收件回执。
“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窗口工作人员收件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容缺受理、告知承诺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并指导申请人签署相关承诺书。
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收取的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连同在线获取的电子证照、电子材料,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步推送至各联办部门,同时将纸质材料递送“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牵头部门。
2.线上提交。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的,由“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2小时内对申请材料(含在线获取的电子证照、电子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出具一次告知通知书或电子收件回执。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将申请材料同步推送至各联办部门。
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尚未按规定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的,窗口工作人员在申请材料推送后,即时通知牵头部门组织联办部门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申报信息。
(三)受理。“一件事一次办”各联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实时推送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相关信息,办件计时开始。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交由本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证窗口送达申请人并发送短信告知。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推行“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收件受理一体化。
(四)审批。推行“限时并行审批、审批结果互通”,“一件事一次办”各联办部门受理业务申请后,对单事项之间不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并联审批、按时办结。单事项之间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后置事项联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容缺预审,先行审查前置事项审批结果以外的材料,收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前置事项联办部门办理结果后,即时作出审批决定。各联办部门须将办理结果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线下反馈至本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证窗口,线上实时推送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同步依托电子证照制发系统生成电子证照。
需要进行联合评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的,由“一件事一次办”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联办部门实施。
企业和群众在“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审批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的,相关联办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审批;需要退还申报材料的,由“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退还。
(五)送达。申请人可在“一件事一次办”全流程办结后统一领取办理结果,也可在各单事项办结后分别领取办理结果。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证窗口收到“一件事一次办”各联办部门反馈的办理结果和实体证照后(对于跨层级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申请人选择统一领取的,各级联办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批后一次将相关结果和证照送至或邮寄至该事项具体实施层级的发证窗口),应当于当天按照申请人确定的领取方式送达,并及时将送达凭证移交给“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各联办部门。申请人需要查看或使用电子证照的,后期可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件中心”模块进行查看或下载。
(六)归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由具体实施层级的“一件事一次办”牵头部门统一留存,各联办部门不再保存申请材料原件,直接使用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批归档,确需纸质材料留档的,将电子材料打印留存。相关部门在对“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档案、卷宗进行检查、考核时,不得要求联办部门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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