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0025-0025-2021-003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三政数[2021]30号
发布时间 2021-11-30

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三政数[2021]30号

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制定《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6日

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主要管理对象为业务办理项主要包括依申请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依申请权力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等。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等)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理或提供的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纳入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是指根据国家基本目录、河南省基本目录和本地区“三定”职责分工,经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确定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细化梳理和标准化设定,最终由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梳理汇总、编制形成的事项目录。

第四条  全市政务服务事项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审核发布、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标准规范、动态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变动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办事窗口予以公开。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动态管理。

(一)分级管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机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制定《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负责对全市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协调指导、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全市统一工作要求管理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本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协调指导、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分级落实。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申报、确认、标准化、实施、清理等工作;乡镇和街道在本地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指导下,参照全市统一工作标准,负责组织本级和所辖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发布、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八  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统一管理,对纳入政务服务目录管理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提供相关政务服务,未纳入通用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三章  动态维护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应当予以调整: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或调整的,增加、变更或取消政务服务事项;

(二)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更新调整的;

(三)根据机构改革事项实施部门变化调整的;

(四)依法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

(五)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等其他需要进行调整的;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一般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发出调整通知,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照动态调整清单限期调整。

第十一条 非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调整清单范围,确需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按程序向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报备,同时提交调整依据,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调整后方可对外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对提出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未经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纳入清单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修改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要素和内容,不得擅自将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或合并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还可以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四章  公布与监督

十四 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公布后,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河南政务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部门网站和办事窗口进行公开,同源发布。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公布后,应当在政务服务网上同时更新社会公众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格式规范等相关要素。公众要求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对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公众反映强烈的政务服务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未按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实施或未及时对事项进行调整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对其实施监督、限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十九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 全方位提升服务效能

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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